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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對照表

中國文大學社會福利系學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為增進本系師生及會員彼此情誼,加強學術之探討及服務人群為宗旨,並以「凝聚、專業、服務、傳承」為目標。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研究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健全發展之理論與實務。

2.推動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福利工作。

3.擴大參與自治事務。

4.增進師生及會員彼此情誼。

5.聯絡畢業系友。

6.爭取會員福祉。

修正本會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新增條文)

新增本會會址。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聯繫本系師生、會員、畢業系友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二、培養並提升本系學生及會員對於社福專業的興趣,連結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相關社會福利機構,舉辦各類活動,關懷社會弱勢族群。

三、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推動自治事務,辦理各項學術、康樂活動,並與校內外其他學系合作,促進會員對他系之認識與交流,爭取會員福祉。

第四條 研究並推廣全國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福利事務。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五條 聯繫國外兒童、婦女、老人、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事業機構及相關社團。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六條 關懷弱勢族群,舉辦社會福利服務。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七條 舉行會員大會,推動自治事務。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八條 定期舉辦社會服務及各項學術、康樂活動。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九條    參與校內外比賽及社團活動,爭取榮譽。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十條    辦理學生事務相關補貼獎助學金。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十一條 研究發展學會附屬機構。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已刪除)

第十二條 聯絡畢業系友。

修正本會會務,合併原章程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第六條    本校具有學籍之社會福利學系學生,皆為當然會員,可採自由入會(含繳費)方式參加,成為正式會員,本系之師長及畢業之本會幹部皆為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二:

1.基本會員

2.榮譽會員

修正本會會員資格,合併原章程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合併至新章程第六條)

第十四條 會員之產生:

1.凡本系已繳交會費之同學均為基本會員。

2.本系之師長及畢業之本會幹部皆為榮譽會員。

3.凡外系同學願意參加,得經過幹部會議同意成為榮譽會員。

修正本會會員資格,合併原章程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具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並擁享有各項福利。

二、會員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利。

三、會員具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監督本會運作之義務。

四、正式會員具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之權利:

1.具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基本權利。

2.參與學會活動並擁有各項福利。   

3.充分獲知學會訊息及瞭解學會運作。

合併原章程第十五條會員之權利、第十六條會員之義務。

(合併至新章程第七條)

第十六條 會員之義務:

1.於每學年初註冊時繳交會費。

2.參加會員大會以監督學會運作。

3.遵守學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合併原章程第十五條會員之權利、第十六條會員之義務。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

一、死亡。

二、休學、退學、轉學者。

三、不具本校正式學籍者。

四、自願要求出會者。

第十七條 會員資格之消除:

1.經學校開除、退學或失去本校學籍者,即行去除會員資格。

2.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由幹部會議提出交付社員大會審議,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取消其會員資格。

修正本會會員出會資格。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為本會最高行政組織,由會長召集之,每月召開一次,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各組至少一人代表參加,採行首長制。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為學會最高行政組織。

修正原章程內文。

(合併至新章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各組幹部至少一人代表參加。

合併至新章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幹部會議職責如下:

一、擬定學本會各項計畫及編列各項計畫預算。

二、報告各項計畫執行進度並提出計畫檢討報告。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如下:

1.擬定學會各項計畫。

2.報告工作計畫執行進度。

3.提出檢討報告。

4.編列各項預算,財務收支事項擬訂。

修正原章程內文。

(合併至新章程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採行首長制。

合併至新章程第十八條

第九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組織,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學會最高立法組織。

 

條文語句修正。

第十條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期應召開兩次,由會長召集。

條文語句修正。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需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會員。

1.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

2.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修正會員出席之門檻。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社團宗旨及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長及幹部之罷免、遞補。

三、監督本會組織運作。

四、審查本會活動預算。

五、意見反映。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1.審查預算並監督學會運作,但不得增加預算。

2.議決罷免會長及取消會員資格。

3.修訂學會組織章程。

修正會員大會之職責,語句修正。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之除名。

四、會長之罷免。

五、財產之處分。

六、團體之解散。

(新增條文)

增訂會員大會之決議。

(已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基於會員大會之授權,對外代表學會,對內領導學會幹部,綜理會務並執行社員大會所做決議。

合併於新章程第十五條。

(已刪除)

第二十七條  會長依法有權決定學會之方向運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合併於新章程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全體當然會員選出,最高票者當選。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總選舉票數須超過本會當然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使為有效。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社團負責人。會長候選人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且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者。

三、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

第二十八條  正副會長選舉辦法:

1.由本系學生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選舉於每年五月舉行,依據一般選舉法規,按照領表;資格審核調查、公告、政見發表等順序進行。

3.正副會長由二三年級學生擔任。

4.若無人參與競選時,由二年級與一年級學生分別推舉正副會長候選人,交由本系學生進行投票。

5.總選舉票數須超過本系學生六分之一以上使為有效。

6.本會會長選舉以候選人所得有效票數最高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修正會長選舉辦法及資格。

第十五條 會長之下設副會長、執行秘書各一人。

一、會長職掌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幹部,非經幹部會議決議及專業指導老師或會員大會同意,不得擅自以本會名義參加校外活動或簽定合約。

2.綜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3.監督及協調各組。

4.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

二、副會長職掌如下:

1.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2.聯繫及協調各組幹部,維持本會整體運作。

3.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權。

三、執行秘書職掌如下:

1.襄助會長處理會務及交辦事項。

2.聯繫及協調各組幹部,維持本會整體運作。

3.會長、副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權。

(新增條文)

增訂副會長、執秘執掌內容。

(已刪除)

第二十九條  會長之罷免

1.此罷免案得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後提出,說明理由並交由副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聽取會長答辯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出席本系學生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與提出罷免案。

3.提出罷免案後公告十五日,並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辦理投票。

4.罷免案之通過門檻為本系學生四分之三。

會長之罷免於新章程第十三條增訂。

(已刪除)

第三十條 會長罷免後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至任期屆滿。

會長職務之代理於新章程第十五條增訂。

(已刪除)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1.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2.聯繫即協調各組幹部,維持學會整體和諧運作。

3.會長因被罷免或無法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4.出席幹部會議。

5.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得召開會員大會。

副會長職責於新章程第十五條增訂。

第十六條 本會設活動組、行政組、財務組、公關組、場器組、體育組、攝錄組、美宣組共八組以推動會務,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組成之。

第三十二條  會長得設各組幹部以推動會務,各組由二或三年級學生擔任組員。

明列本會組別。

第十七條 各組職掌如下:

一、活動組

1.規劃本會各項活動並督促進度。

2.各項活動設計並帶動氣氛。

二、行政組

1.各項表單製作。

2.會員名冊與通訊錄製作。

3.管理會議請假事宜。

4.記錄會議內容及製作會議紀錄。

三、財務組

1.編列及審核各項活動預算。

2.監督控管並記錄本會收入及支出。

3.製作傳票、現金帳、分類帳、月報表、學期及年度結算表。

4.各項活動請款核銷。

四、公關組

1.各項活動宣傳。

2.連繫活動贊助廠商。

3.管理本會社群網站及社團。

五、場器組

1.管理及維護本會器材與設備。

2.活動場地及器材租借。

六、體育組

1.辦理主任盃。

2.掌握系隊隊員資訊。

3.系隊補助申請窗口。

七、攝錄組

1.製作活動宣傳影片。

2.各項活動紀錄並建檔。

八、美宣組

1.設計本會系服及購買數量統計。

2.設計本會簡介宣傳單。

3.各項活動之美宣品製作。

(新增條文)

增訂各職位執掌內容。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正式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榮譽會員之贊助。

三、本校之經費補助。

四、各界人士、機構贊助。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基本會員繳納之會費。

2.榮譽會員之贊助。

3.學校補助。

4.各界人士、機構贊助。

為原條文,因排列條文之順序,將此條文前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款項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前之歷屆結餘款全額。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需經幹部會議通過後交付會員大會決議。

第三十四條  歷屆結餘之使用:

當會長認為學會運作上有必要時,得於會員大會時提出並說明理由,經會員大會同意後方可使用。

修訂本會經費歷屆結餘之使用。

 

(合併至新章程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  各屆學會年度會費結餘須撥出三分之一做為下屆學會之預備金且不列入預算中,若有剩餘或未使用時,則列入當屆盈餘款。

修訂本會經費歷屆結餘之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會費每學年度繳交一次,各年級之繳費金額由幹部會議依該學年度總經費預算進行訂定,並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公告之。

第三十六條 繳費金額由幹部會議依該學年度總經費預算決議,於收費前經會員大會公告之。

 

語句修正,合併原章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

(合併至新章程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系學會費每學年繳交一次,每年級之繳費金額以會員大會公告為準。

語句修正,合併原章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    繳費後的七日內可向本會申請全額退費,退費者該學年即非本會會員,不得主張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九條 繳費後的七日內可向本會申請全額退費,退費者該學年即非本會會員,不得主張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為原條文,因排列條文之順序,將此條文前移。

第二十四條    弱勢學生(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得申請減免本會會費15,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於當學年度開學日3天內辦理減免,逾期則不予受理,轉學()/復學生比照辦理。

(新增條文)

增訂弱勢學生會費之補助申青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會對於系隊之補助,以各系隊運作所需為主,於學期初向體育組提出預算需求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可運用之。

受補助之系隊隊員須為會員身分,若不是會員則依比例補助。

(新增條文)

增訂系隊補助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會所有經費應存於本會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系學會○○○。

帳號:0002259 0120198

(新增條文)

增訂本會帳戶。

(已刪除)

第四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提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大會,而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本章程之修訂已於新章程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詳述。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為原條文,因排列條文之順序,將此條文前移。